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指权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自愿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在专利开放许可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
该制度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
专利开放许可是专利权人主动且公开地表明许可意向,提前明确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件,面向的是众多不特定对象,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其公开透明的特性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
相比之下,传统许可方式通常是潜在被许可方主动寻求许可,许可对象相对较少且特定,许可条件往往需要双方耗费时间和精力反复协商确定,这使得交易过程较为复杂,成本较高,效率也相对低下,而且相关信息的传播范围较窄。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可以申请专利开放许可,后两者还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减缴政策实施后执行)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事项,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在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表格下载地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87/index.html)(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尚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许可使用费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以提成费支付的,一般不高于净销售额的20%或利润额的40%。许可使用费高于上述标准的,专利权人可通过普通许可等方式进行许可。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通过专利公报向社会公告,公众可以通过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http://epub.cnipa.gov.cn/)查询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许可达成备案等公告信息。可以撤回,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局提出撤回请求,并由专利局审查后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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