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复或简单组合申请
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
(2)编造伪造技术内容
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随机生成的技术方案
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4)违背技术改进常理
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5)无研发支撑的批量申请
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6)恶意分散或异地提交
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7)不正当权利变更
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8)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根据“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三条)
扰乱市场秩序:通过虚假或低质量专利获取不当利益,挤压真正创新者的生存空间。
影响技术进步:使创新资源流向非真正创新领域,不利于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损害专利制度公信力:让公众对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产生质疑。
误导投资方向:投资者可能因虚假的专利信息做出错误决策,导致资源错配。
影响国际形象:在国际上损害我国专利制度和创新的声誉等。
第九条 可以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对该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五年内 多次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其在该段时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均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其 补缴相关减缴费用;
(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受到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相关的专利申请数量;
(五)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核对通知中的具体违规情形(如重复申请、技术拼凑等),收集研发记录、实验数据等证明材料。
2.选择撤回或申诉
撤回:确认违规时主动撤回,避免进一步处罚。
6.借助专业力量
向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机构、擅长知识产权领域的律所咨询,获取专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