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就《专利代理实习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为实习人员办理实习备案申请,应填写《专利代理实习申请表》,并提交实习人员与实习机构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证明材料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实习期结束应填写《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
第十六条 实习期内,实习人员在实习导师的指导下至少参与10件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侵权诉讼等案件。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应当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上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核实,协会应作出该实习人员实习不合格的决定,将该实习导师与专利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通报所在地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实习活动,提高专利代理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能力,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起草了《专利代理实习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5年11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电子邮件:mail@acpaa.cn(主题:专利代理实习管理办法)
2.传真:010-82117861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1号中国专利大厦10层 邮编100044(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专利代理实习管理办法”)
附件:《专利代理实习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