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特殊制度

2017-07-20
   美国专利申请和审查中有一些较为特殊的制度设计,充分利用这些制度,对获取权利有较大帮助。

1、 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临时申请是一种用于建立“美国优先权日”但是不可直接获得授权的非正式申请,申请人可在自临时申请的申请日12个月内递交正式申请时主张该临时申请的优先权或者在自临时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将该临时申请变更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在12个月内递交正式申请时主张该临时申请的优先权,则临时申请的12个月期限并不计算在专利权期限内;如果申请人选择直接将临时申请转为正式申请,则美国专利期限将会从临时申请案的申请日起算。

2、 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继续申请是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不修改发明实质内容的前提下,修改专利保护范围而提出的申请。继续申请是对同样的发明提出的二次申请,其原始申请必须是一个正式专利申请,并处于待比准阶段。继续申请中所披露的内容须与原始申请中相同。通常申请人可能在收到针对母案的最终审查意见或建议性审查意见后提交继续申请。

3、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部分继续申请是指以原申请案为基础,部分修改发明实质内容而提出的申请。部分继续申请的原始申请也必须是正式专利申请,并处于待批准阶段。部分继续申请与原申请案相同的部分,申请日与原申请案相同,新加入的部分,以提交新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通常申请人可能在收到针对母案的最终审查意见或建议性审查意见后提出部分继续申请。

4、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

   美国的分案申请与我国的分案申请基本相同,是以原申请案为基础提出专利申请。分案申请与继续申请既有许多相同之处,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附:分案申请与继续申请
   无论是分案申请还是继续申请,其均享有原申请案的申请日,这也意味着分案申请和继续申请都将与原申请案同时到期。分案申请以及继续申请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必须是原申请案已经公开的内容,不得加入新的内容。二者必须在原申请案审查过程期间提出。
   申请人在答复针对原申请案的单一性审查意见时,需选择其中一组权利要求继续审查,其他未选择的一组或多组权利要求可采取分案申请的方式继续进行美国专利申请。如果原申请案的保护范围较小,申请人希望在原申请案基础上修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或者新增加权利要求,则可采取继续申请的方式继续进行美国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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