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类型及申请途径

2017-07-20

日本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

规范日本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主要见诸于《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的最新修改时间均为 2014 年 6 月 13 日。这里,特许相当于我国的发明专利(以下称“发明”)、实用新案相当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称“实用新型”)、意匠相当于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称“外观设计”)。
日本采取先申请主义,最先提出申请的可以获得授权。另外,计算机软件可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保护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高水平创作 3(《特许法》第 2 条)。因此,未利用自然法则的方案例如计算方法、金融保险制度、赋税方法等不予保护。发明专利在日本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20 年(《特许法》第 67 条)。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需要就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过实质审查后方可获得专利权。日本发明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大为 20 多个月。通常在提实审之日起大约 16个月会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授权决定。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作(《实用新案法》第 2、 3 条)。涉及材料本身或者方法的创作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实用新型专利在日本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10年(《实用新案法》第 15 条)。在日本,实用新型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基础条件审查(《实用新案法》第 6 条之 2,对于保护客体、单一性等的审查)和初步审查(《实用新案法》第 2 条之 2 第 4 款,对于手续费、形式等的审查)后, 进行实用新型专利登记。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周期比较短,提交申请之日起大约 4 个月就会发出授权决定。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物品(包括物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通过视觉感受到美感的设计(《意匠法》第 2 条)。日本的外观设计保护种类较多,还包括部分外观设计、关联外观设计、 GUI 设计、秘密外观设计、动态外观设计以及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在日本的保护期限为自注册日起20 年(《意匠法》第 21 条)。需要注意的是,在日本获得外观设计专利需要通过实质审查,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按顺序采用自动实质审查制,不需要单独提出实审请求(《意匠法》第 17 条)。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比较短,提交申请之日起大约 6 个月就会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授权决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率大约为80%。

日本专利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外观设计专利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为10年;发明专利为20年。

日本专利维持费:

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前缴第 1 年年费,注册日起第 2 年前开始逐年缴;
实用新型专利—注册前缴第 1–3 年年费,注册日起第 4 年前开始逐年缴;
发明(特许)专利—注册前缴第1–3年年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

日本专利申请途径

申请日本专利主要有三个途径,分别为:《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以及直接向日本特许厅( Japan Patent Office,简称 JPO)提交专利申请。

1、《专利合作条约》( PCT)途径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可以向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提交一份PCT 国际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然后,自国际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最早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内向 JPO 提出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通过 PCT 途径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必须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内提交进入国家阶段的声明、即国内书面(national formpaper) 1 以及交纳相应的费用。


2、《巴黎公约》途径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日本专利,是指申请人首次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国家专利申请后12 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 /6 个月(外观设计)内向 JPO 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


3、直接向 JPO 递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向 JPO 递交专利申请,但需注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海外申请专利时需要事先在中国进行保密审查。否则此专利申请对应的中国专利申请将不授予专利权 ( 《特许法》第 20条)。

申请语言

向 JPO 递交专利申请时,原则上应该提交日文文本。 为了方便非日语申请的申请人有充分的翻译时间,日本专利法中设有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 (外国语指 “英文”)(《特许法》第 36 条之 2)。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直接向日本 JPO 递交专利申请时,若想利用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还是需要用日文填写,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可以提交英文文本 (仅可以提交英文文本),此类申请称为外国语书面申请。在提交外国语书面申请之日起 2 个月之内应提交日文翻译文本。若在该期限内没有提交日文翻译文本,则该外国语书面申请视为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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